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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下班途中为抢救一家企业的财产而造成伤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019-03-29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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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人李某在下班途中,巧遇一家电脑商店发生火灾,他为抢救这家商店的财产被烧伤。虽然他抢救商店财产的活动,并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内,但他从事的是对社会有益的活动,根据《试行办法》第8条第款的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

    工人李某在下班途中,巧遇一家电脑商店发生火灾,他为抢救这家商店的财产被烧伤。虽然他抢救商店财产的活动,并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内,但他从事的是对社会有益的活动,根据《试行办法》第8条第款的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李某所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企业以口头协议的方式临时雇用农民工,当农民工发生伤亡事故时,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某厂为了搞厂内清洁卫生,临时雇用5名农民清理车间废渣。该厂并没有与5名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商定清渣两天,每人支付100元,没有其他待遇。

    在清渣过程中,农民田某不慎从屋顶跌下,造成脊椎粉碎性骨折致残。田某虽然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与企业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田某受伤致残是发生在清渣过程中,属于因工负伤,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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