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李某在下班途中,巧遇一家电脑商店发生火灾,他为抢救这家商店的财产被烧伤。虽然他抢救商店财产的活动,并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内,但他从事的是对社会有益的活动,根据《试行办法》第8条第款的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李某所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企业以口头协议的方式临时雇用农民工,当农民工发生伤亡事故时,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某厂为了搞厂内清洁卫生,临时雇用5名农民清理车间废渣。该厂并没有与5名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商定清渣两天,每人支付100元,没有其他待遇。
在清渣过程中,农民田某不慎从屋顶跌下,造成脊椎粉碎性骨折致残。田某虽然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与企业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田某受伤致残是发生在清渣过程中,属于因工负伤,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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