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工作中,由于职工本人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等或者本人犯罪行为造成伤残、死亡的,不属于工伤范围。
参见: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82号)
发布日期: 1997年2月20 日
执行日期: 1997年4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