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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2019-03-29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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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这部分人前提是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转业复员到地方某用人单位工作,旧伤复发是由于以前在部队服役期内因战、因公负伤所致,并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工伤”,但是性质相同,情况特殊。它们属于优抚对象,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过去不仅

    这部分人前提是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转业复员到地方某用人单位工作,旧伤复发是由于以前在部队服役期内因战、因公负伤所致,并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工伤”,但是性质相同,情况特殊。它们属于优抚对象,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过去不仅由国家承担保险责任享受有关待遇,而且到地方旧伤复发一直按照工伤对待,为保持政策上的连续性,因此,条例规定,应按视同工伤对待,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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