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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说员工是办私事途中被撞,但未能提供证据

2019-03-29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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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说员工是办私事途中被撞,但未能提供证据空口白牙否不了工伤作者田丽娟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员工说下班途中被撞,公司说是办私事受伤,究竟能否认定为工伤?3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郑某在北京一家通讯器材公司工作,一次下班回家

    单位说员工是办私事途中被撞,但未能提供证据
    空口白牙否不了工伤

    作者 田丽娟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员工说下班途中被撞,公司说是办私事受伤,究竟能否认定为工伤?3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郑某在北京一家通讯器材公司工作,一次下班回家时,因所乘车辆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造成身体多处受伤。郑某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相关材料。

    2007年3月,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此案后,向用人单位通讯器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要求在7日内办理是否同意给郑某认定工伤的举证手续,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然而,通讯器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于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并且送达用人单位和郑某。对此,用人单位不服认定,向北京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结果依然是维持工伤认定。

    “郑某在公司正常下班,后在办理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通讯器材公司将劳动保障部门告上法庭。通讯器材公司称,郑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和地点不是上下班时间,也不是上下班正常路线。郑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应由交通事故肇事方负赔偿责任。劳动保障部门没有依法进行调查,也没有核实相关证据,作出了错误认定,“诉请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作为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不属工伤的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工伤认定并无不当。因此,判决维持了工伤认定。

    通讯器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通讯器材公司职工郑某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该情形符合认定工伤的范围,驳回通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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