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诱发白血病 工作单位应赔偿
作者:钱 骏
自1976年12月起,原告周敏华的丈夫陆维善就在大云镇卫生院工作并曾在放射科工作过较长时间。1994年,陆维善患白血病,经省放射病诊断小组诊断,确认与其较长时间接触射线有关。陆维善于2005年9月死亡。卫生院认为诊断证明书不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应认定为职业病,不同意按工伤保险的标准赔偿。
法院认为,1994年浙江省放射病诊断小组出具的诊断证明符合1984年5月1日起执行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卫生院所引用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才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于该医疗诊断证明书,因此应确认陆维善患职业病,系因公死亡,遂依照工伤保险的标准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