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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03-23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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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审结了一起工伤待遇案,裁决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1月起,老吴一直在寿光市某金融公司从事花木维护工作。2007年11月5日,金融公司通知老吴,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审结了一起工伤待遇案,裁决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1月起,老吴一直在寿光市某金融公司从事花木维护工作。2007年11月5日,金融公司通知老吴,自即日起老吴应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公司派遣到金融公司从事原工作,工资也改由劳务公司发放。2009年3月,老吴在工作时受伤,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为7级伤残。金融公司支付了老吴的医疗费后,就不再过问。老吴到劳务公司要求待遇时,劳务公司也一直推托。2009年5月,老吴提起劳动争议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

金融公司辩称,老吴虽是在养护花木工作时受伤,但老吴不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在2007年11月后老吴的身份已变为劳务派遣工,公司每年都给劳务公司员工管理费,老吴的工伤应由劳务公司负责。

劳务公司辩称,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对金融公司的影响,两公司签订了协议,劳务公司只是代金融公司管理后勤职工,工资也是金融公司打到本公司账上再由劳务公司代发。老吴的工伤应由金融公司负责,劳务公司无能力承担老吴的工伤待遇。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各用人单位都要严格遵守,不能规避法律。两公司签订的协议属于《民法通则》认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应为无效协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金融公司与劳务公司均未给老吴缴纳工伤保险,并相互推卸责任,已经对老吴构成了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多次调解无效后,仲裁院裁决两公司支付老吴各项工伤待遇102450元。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提醒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当心,不要与存在违法用工的单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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