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一)轻度智能损伤;
(二)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三)三肢瘫肌力4级;
(四)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五)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六)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七)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八)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九)不完全性失语;
(十)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十一)面部瘢痕或植皮≥1/3;
(十二)全身瘢痕面积≥40%;
(十三)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十四)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十五)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十六)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十七)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十八)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十九)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二十)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二十一)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二十二)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二十三)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二十四)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二十五)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二十六)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二十七)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二十八)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二十九)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三十)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三十一)双耳听力损失≥71dB;
(三十二)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三十三)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三十四)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注:2为平方);
(三十五)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注:同上),伴发涎瘘;
(三十六)舌缺损>1/3,但<1/2;
(三十七)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三十八)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三十九)一侧完全性面瘫;
(四十)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四十一)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四十二)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四十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四十四)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四十五)胃切除2/3;
(四十六)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四十七)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四十八)肝切除1/3;
(四十九)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用人单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社保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查,资料不全的出具《提交材料通知书》,申请人补齐材料;
(三)资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调查;
(四)社保经办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认定结结论,最长不超过60日做出结论,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和工伤职工。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六级伤残的相关知识,根据以上表述,六级伤残会存在医疗依赖,但是生活可以自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