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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应该如何分配

2013-02-17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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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某,男,系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在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婚生子女。王某母亲任某1996年与现任丈夫孙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婚生子女,子女均系任某与其前夫所生。任某与孙某结婚...

  王某,男,系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在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婚生子女。王某母亲任某1996年与现任丈夫孙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婚生子女,子女均系任某与其前夫所生。任某与孙某结婚后,王某一直在亲戚家生活,但是教育、生活等费用支出主要是由其母亲、继父提供。

  2008年王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死亡的丧葬费由任某、孙某两人支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系工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李某、任某、孙某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12余万元。

  对上述补助金的分配,李某、任某、孙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认为丈夫与孙某并未形成继父子关系,未形成抚养关系。因此,补助金应由自己与婆婆任某之间平均分配。孙某、任某辩称:两者系合法夫妻关系,孙某在王某学习生活期间,一直提供生活费、相关教育费用等,双方之间从事实上已经形成抚养关系,李某主张的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应由其与婆婆平均分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中的丧葬费用应根据“谁负担谁享有”的原则由任某、孙某方享有,工亡补助金应当在儿子的近亲属之间按照与儿子的生活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在现代社会中,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那么本案中王某因交通事故所的补偿金应如何分配呢? 【法官点评】

  第一,关于王某死亡问题的界定。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性质为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首先,王某受伤是否可以纳为工伤。根据国务院2003年制定并于 2010年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王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符合该条例所列举之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所以,王某的死亡赔偿问题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该条例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本案中,王某近亲属中无此情形,故而无供养亲属金。同时第62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丧葬费是对死者安葬的一种补偿,实践中由谁实际支出自然应由谁享有。对于工伤死亡补偿金是否应当是个人死亡的遗产,我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没有明确界定。根据《继承法》关于“遗产”的定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换言之,遗产是公民生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死亡补偿金是死者死后所得财产,不算作遗产。但是,该补偿金实质是对于死者死亡的一种抚慰,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得到。由于近亲属属于我国《继承法》上所列法定继承人范畴。司法实践中,将该补偿金视为继承人共有财产,由法定继承人按序位继承。

  第三,孙某是否有资格参与补助金分配的问题。孙某与任某于1996登记结婚,这个由两人结婚证作为证据证明,无可厚非。再一点就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本法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关键就是孙某与王某之间是否有抚养关系。如前所述,任某与孙某结婚后,王某一直在亲戚处生活学习,但是教育、生活等费用支出主要是由其母亲与继父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为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由此,可以认定孙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应当作为王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通过以上分析,丧葬补助金首先应分配给任某、孙某一方,多余实际支出的部分,由三人均分。死亡补助金作为继承人共有财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分配,即由李某、任某、孙某三人分配。在本案实际中,孙某作为死者王某的继父,两人之间的亲情关系低于王某与其妻、母的亲密程度。根据我国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适当少分一些给孙某。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牵涉着多方的利益纠纷,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既要兼顾各方利益,同时又要适当照顾弱势一方,做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细致、周全,做到不多分、不少分、不浪费;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普通百姓间的感情关联,做到既能有效地化解继承矛盾,同时又不让亲人之间渐行渐远。【法律小知识】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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