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子女同等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权利
2008年10月2日,重庆市梁平县宏发陶瓷厂职工易同富在上班时被球磨机碾压致死。事后,陶瓷厂赔偿了13.2万元,处理整个事故共耗费17万元。按照我国“工伤管理条例”之规定,易同富的两个超生子女也应获得相应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但厂方以两个子女属超生为由,拒绝赔偿相关补偿金。
凡是具有一定法律常识的人,看到这个新闻,都会对陶瓷厂的法律觉悟深感意外。但冷静一思考,就会发现陶瓷厂的理解有一定的“类推道理”,即把非法的物与违法超生的人相提并论,不过这个“类推道理”在这里是否适用呢?如果不适用,那么,陶瓷厂此举是法律觉悟过高还是意欲逃避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法的规定,房屋或工业产品要获得法律的保护,首先必须保证其具有“出生证”,即应当取得有关建设或生产许可证,如果没有取得许可证,不仅随时面临行政处罚,还有被拆除或没收(销毁)的危险。还有,此类物体如果受到非法侵害,法律将在一定程度上不予保护。陶瓷厂是不是把易同富超生的两个子女也当作了没有生命力的物体,两个子女属非法生产即计划外生育的,因此也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相信陶瓷厂老板不会有这种“具有创意”的逻辑思辨,因为他们肯定懂得尊重人权,懂得人文关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确定的规则。这种平等意味着不论是哪个人,只要违法犯罪都应受到刑事处罚,也意味着不论是哪个人,都享有基本的人权,只要具有某种权利,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即使是违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出生的人,也不例外,应同等享有计划内出生的人的基本权利。因此,超生子女同样享有计划内出生的人的宪法权利,而试图以超生子女为由剥夺其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权利,不仅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也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超生的人与物不同,物的产生只要非法,其权利当然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而超生的人只是出生违法,只能对超生的行为给予缴纳社会抚育金的制裁,除此之外,别无任何处罚,也无任何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对超生的人,则不能处罚,更不能剥夺其任何宪法权利。因此,易同富因工死亡,陶瓷厂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偿金,而不能以任何非法的托词而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