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28号),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0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职工工伤或职业病致残后,被鉴定为3级以上伤残,同时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被鉴定为3级以下伤残,生活尚能自理,不能享受护理费;但是如果伤残程度发生了变化,应按规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评定,及时调整伤残等级。
伤残人员护理依赖的具体掌握问题,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