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因公外出期间非工作原因发生的案情不应按工伤对待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03 06:34
导读: 申诉人:金某,某市砂金设计研究院职工。被诉人:某市砂金设计研究院。案情:1994年9月,金某等6人出差,住甲市东城区百龙旅社。住店期间,申诉人被一同出差的贾某强奸未遂。事发后,送医院治疗,住院38天。出院后返回某市,并回单位上班。针对出差发生的问题,金某
申诉人:金某,某市砂金设计研究院职工。

被诉人:某市砂金设计研究院。

案情:

1994年9月,金某等6人出差,住甲市东城区百龙旅社。住店期间,申诉人被一同出差的贾某强奸未遂。事发后,送医院治疗,住院38天。出院后返回某市,并回单位上班。针对出差发生的问题,金某要求单位解决保险福利待遇问题未果,再次到甲市治病,单位从1995年2月停发了工资。申诉人提出如下请求:1.比照工伤处理;2.补发工资;3.报销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4.返还集资款2000.00元。

调查核实情况:

金某系某市砂金设计研究院工程部会计,1996年9月与同单位的5位同志一起出差去某省,在甲市中转时住甲市某城区百龙旅社。9月11日,申诉人被一同出差的贾某流氓猥亵,经甲市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金某“延迟性应激反应件症痉挛发作”系精神受刺激所致。当时金某在甲市住院38天,后于11月7日回单位上班。在甲市住院医疗费单位给予报销。11月22日,金某又开两周病假休息,然后又到甲市治病,一直到申诉时也没有向单位交病假诊断书,单位从1997年2月起停发工资。对于贾某流氓猥亵案,金某起诉到甲市某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于1997年10月以流氓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4年,贾某赔偿金某人民币5587.99元(其中包括治疗、医疗费等)。贾某不服判决,上诉到甲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1998年1月26日驳回贾某的上诉,继持原判。

分析意见书:

本案属劳动保险待遇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诉人的疾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应认定为工伤。金某不属这种情况,不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因此不属于工伤范围,不能比照工伤处理。

仲裁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的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从甲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之日起,即1997年10月至仲裁调解生效之日,某砂金设计研究院按75%支付给金某病假工资;

2.法院判决后的医药费,按某市砂金设计研究院的职工医疗费的规定执行;

3.被诉人将集资款2000元返还给申诉人;

4.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115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因公外出期间非工作原因发生的案情不应按工伤对待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劳动纠纷问题
因公外出期间非工作原因发生的案情不应按工伤对待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