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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者也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24 18:15
导读: 案情简介:2005年12月,福州某电脑公司聘请45岁的下岗女工周某为其提供保洁服务,双方口头约定,周某负责公司15楼所有走廊地板、卫生间卫生,每周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次工作时间为3小时,每小时付酬10元。周女士在公司服务了一年之久,2007年2月8日,周女士在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福州某电脑公司聘请45岁的下岗女工周某为其提供保洁服务,双方口头约定,周某负责公司15楼所有走廊地板、卫生间卫生,每周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次工作时间为3小时,每小时付酬10元。周女士在公司服务了一年之久,2007年2月8日,周女士在工作中不慎在走廊滑倒,扭伤腰骨,造成骨折,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周女士要求某公司为其报销医疗费并作为工伤对待。
法律评析:
周女士的这种就业方式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灵活就业的用工形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周女士在某电脑公司每日工作时间没有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15小时,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征,而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一般是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女士的劳动报酬是按小时计算,每小时10元,也没有违反我省关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规定(2006年福州市五个区的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5.5元)。《劳动合同法》要求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但是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所以周女士与某电脑公司之间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并不违法。
而关于周女士能不能因工作中摔伤而申请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劳动合同法》没有对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加以规定,但是根据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规定》(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这个规定虽然只属于部委规章,法律层级较低,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这个规章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依照此规定执行,因此,周女士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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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 [2]《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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