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两年8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现公司将我和其他员工遣散,尽给一个月的补偿金。我要求给我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正确吗?是不是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就没有经济补偿金?
我工作期间是自己按照社会最低标准(465元)上的社会保险,公司尚未给我上保险。我想现在让公司以现金的方式补发给我在职期间的保险费行不行?或者按照我的实际工资3000元给我补缴我在职期间的保险,但我担心医疗保险由于我自己已经上过了,公司给我补不上了,那怎么办?
我对公司提出以上的要求,公司不同意,说:只给一个月的补偿金,如果不同意就恢复原职上班,退回一个月的补偿金,每月只发放社会最低工资。这种做法是不是已经是违法行为了?
答:单位的做法不对,应当补偿三个月的工资,事实劳动关系同样要给补偿。
应当补交保险,从法律上讲保险是不能发现金的。
既然已经解除,就应当补偿,不是再回去上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