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与公司去年11月份签的合同,合同期限三年,岗λ是采购员。现公司以不用那ô多采购员为由,将我采购一职撤掉,为我安排了一个我接受不了的岗λ,我认为就是变相逼迫我辞职,公司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了。请问我该怎ô办?
找法网律师解答:
你可以“公司Υ反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为由,向单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单λ仍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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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病休期间从事第二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