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而非《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
很多单位在给付赔偿金时都认为《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初才开始实施,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究以往”的原则,就应该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赔偿金年限。但是,这种理解是错误的。2008年9月18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几个“起始日”都给出了明确的表述,赔偿金的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十年期计算,都要从用工之日起计算,而非《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