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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

2019-01-29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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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筹资机制,鼓励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经市政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筹资机制,鼓励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起,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且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缴费补贴的人员范围

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第二条的规定,且当年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按年享受缴费补贴。

参保人员延期缴费期间或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对应的年限,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已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已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人员,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缴费人员数据库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确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是否纳入了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当年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补贴标准

对符合享受缴费补贴的参保人员按年度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缴费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对已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超过30元(每人每年)的参保人员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对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低于30元(每人每年)的参保人员予以补差。

三、缴费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划拨

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1月25日前,根据上一年度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数据比对结果,确定上一年度享受缴费补贴的人员名单和需要补贴的资金,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参保人员的补贴资金。

区县财政部门核实后,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缴费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划拨到区县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入户。

四、缴费补贴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缴费补贴计入到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分别记账计息。2009年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在2010年3月底前予以落实。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办理清算的,缴费补贴的本息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期间死亡的,缴费补贴本息的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其余部分本息的余额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人员,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缴费补贴本息的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核减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颁布日期:2009-12-8
执行日期:200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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