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引发争执
2008年8月初,南宁市民张顺发得知一家混凝土公司(下称混凝土公司)招聘生产助理,于是主动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表达了渴望获得这份工作的急切心情,并接受了公司的面试。
当月8日,张顺发接到了混凝土公司的入职通知单,当天便高兴地报到上班。入职通知单注明张顺发的岗位为生产助理,试用期2个月,即2008年8月8日至同年10月8日。虽然公司没有与张顺发签订劳动合同,但他并不十分在意。
2个月的试用期,张顺发平均每月领到2076.96元工资。试用期已过,混凝土公司并未明确表示不聘他,张顺发以为通过了公司的试用考核,仍像往常一样,每天按时到公司上班。
然而,就在10月30日,张顺发突然接到公司的通知,称他在试用期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既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而是等我继续工作了20多天后才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顺发对公司的做法十分不满。
不服仲裁双方起诉
事后,张顺发据理力争,公司还是坚持己见。为此,张顺发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简称南宁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称他同意解除与混凝土公司的劳动关系,但公司仍应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请求裁令混凝土公司支付他2008年9月8日至10月30日的二倍工资差额3661.59元、支付1个月工资2043.93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7.22元、失业赔偿金3096元和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5791.13元。
今年5月25日,南宁市仲裁委作出裁决:混凝土公司向张顺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98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05.15元;驳回张顺发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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