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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第三章

2010-04-14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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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三章信托财产第十四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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