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信托法第二章

2010-04-14 14: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最新信托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最新信托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第二章信托的设立第六条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新信托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937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最新信托法律师团,我在最新信托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