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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路信托合同被判无效 XX信托与光大银行的纠纷继续升级

2010-04-1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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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纸判决书背后,安信信托(600816.SH)与光大银行间的信托纠纷进一步升级,光大银行在这起长达5年的纠纷长跑中首次正式浮出水面。(本报2008年7月23日11版《安信信托纠纷案:第三人光大银行存悬念》曾予以报道)6月初,安信信托河南新陵公路贷款信托案等到了上海市静安区

  一纸判决书背后,安信信托(600816.SH)与光大银行间的信托纠纷进一步升级,光大银行在这起长达5年的纠纷长跑中首次正式浮出水面。(本报2008年7月23日11版《安信信托纠纷案:“第三人”光大银行存悬念》曾予以报道)

  6月初,安信信托河南新陵公路贷款信托案等到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判定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张玲娟与安信信托签订的信托合同无效。

  随后,太原东阁、威廉两家公司对该判决表示不服,继续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在原审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也正式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信托合同有效。

  6月26日,安信信托发布公告称,由于原审法院未对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在案件中存在的恶意串通行为进行认定,也因此提出上诉。

  至此,一项源于五年前的失败信托项目,将当时的合作双方——光大银行和安信信托——推向正面交锋。而本报最新获得的法院判决书已然表明,在该项目实行的三年内,上演了一场资产腾挪大戏。

  责任界定悬而未决

  静安法院的一纸判决,在多名法律界人士看来,实属特殊。

  虽然一审判定信托合同无效,但对合同无效后,引发的财产是否返还,以及由谁承担责任等内容却没有涉及。简单而言,这是份未完成的判决。

  2008年1月16日,太原东阁、威廉公司以及太原市民张玲娟三方以违背信托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物不当、有严重过错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安信信托赔偿9000万元本金及存款利息损失,包括向两家公司赔偿信托财产损失本息各4401.53万元,赔偿张玲娟本息1054.73万元。

  案件中,安信信托是否会因信托合同无效而承担巨额赔偿?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焦点。

  据接近案件的相关人士透露,静安法院判决应属中间判决,目的是解决诉讼争点。由于双方均提出上诉,本案的诉讼程序仍在继续,对于信托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问题,将由静安区人民法院进一步审理判决。

  值得参考的是,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谁又是本案中的过错方?

  安信信托在6月26日的公告中将矛头直指光大银行太原分行。

  其诉讼请求包括,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与太原威廉公司等串通,损害安信信托利益;以及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利用银行信用骗取客户资金,并签订信托合同。由于静安法院对上述理由既未做出认定,也未予以明确,因此请求上诉法院予以明确。[page]

  五年前的合同

  回到起点,上述案件均与同一信托项下河南新陵公路项目有关。

  安信信托一共与一审原告太原东阁签订了三份信托合同,时间分别在2004年与2005年。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安信信托公开推介“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11月20日,东阁公司和威廉公司分别与安信信托签署信托合同,各自将4000万元信托资金交付安信信托,由后者以贷款方式发放给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新陵公司),用于河南新陵公路建设。

  按照合同,东阁、威廉两公司为信托和受益人,信托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年净收益预计为7%,并约定信托财产应在信托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受益人,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新陵公路对过往车辆的收费收入及其他综合现金收入。

  另一方面,安信信托与新陵公司签署贷款合同约定,在贷款偿清前,由新陵公司股东李杰、李刚作为保证人,分别将其所持有新陵公司62%股权信托并过户给安信信托;担保公司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万通路桥)将其所持有新陵公司38%股权质押给安信信托。

  一年后,安信信托继续就同一公路建设项目,与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客户张玲娟设立新陵公路项目股权信托。2005年10月31日,安信信托与张玲娟签署《设立信托确认书》以及《资金信托合同》,张以1000万元信托资金,委托安信信托向万通路桥购买其持有的新陵公路公司28%的股权,并约定信托到期后,万通路桥将溢价11%回购该股权。

  但2007年9月20日贷款到期后,新陵公司并未按规定的期限归还本金和利息,万通路桥亦未按约予以股权回购。实际上,在信托计划到期后,信托资金使用人已严重资不抵债,公路项目也被迫停建,导致收费权未能获得,信托计划以失败告终。

  “虚虚实实”委托人

  原告方提出的主要诉由包括:委托人基于对安信信托作为专业信托机构职业能力的信赖,受到信托计划中项目描述内容的误导,被诱使签署信托合同;新陵公路项目在法律上不可能获得公路收费权,贷款到期后项目业主不能偿还信托贷款本息,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存在重大过错。

  但安信信托断然否认了上述指控,称其“严重失实”。

  为证明其主张,安信信托举出一系列证据辩称,东阁、威廉公司只是信托合同的虚拟委托人,实际委托人为第三人光大银行。

  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与客户签署的《阳光理财方案暨资金转账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书》显示,早在东阁、威廉公司与安信信托签署信托合同的前两个月,光大太原分行就以吉林泛亚信托之名定向为新陵公路项目设立并推出理财计划以募集贷款资金。[page]

  但之后由于吉林泛亚退出,光大太原分行便找到安信信托,希望能继续推进该信托计划。由此,安信信托认为,东阁、威廉公司提供的总值8000万元信托资金,实际源于光大太原分行2004年9月发行的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计划,而相关信托合同的实际出资人,应为光大太原分行的1923名个人客户。

  相关证据还显示,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还是东阁、威廉公司在该行账户的实际管理人。

  太原威廉公司向国家审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该公司向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提供过东阁、威廉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以上公司在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开户后并未在这些账户发生过业务结算,均由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使用。

  这一事件也出现在国家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材料中:2004年11月,光大银行在未经总行及当地监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集合签署信托合同的方式代理河南新陵公路信托项目,个人资金由太原东阁、威廉公司为虚拟委托人,与安信信托分别签订4000万元《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合同》。

  更具有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案件的另一原告张玲娟身上。

  法院审理查明,张玲娟仅与光大银行下属迎泽街支行签订《阳光理财协议书》,金额1000万元,期限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1月1日,双方协议到期时,光大银行已经向其支付理财资金本息。

  而在审计部门的材料中,张玲娟否认其与安信信托签订过《设立信托确认书》以及《资金信托合同》,并确认其中签字系属伪造。

  既然如此,在和光大银行签署理财协议的前一日,即2005年10月31日,又是何人以张玲娟名义和安信信托签订信托合同?而现实中,张已从光大银行获得1000万元理财本金和利息,为何又在2008年1月与东阁、威廉公司一道,向安信信托提出诉讼?

  “消失”的2000余万元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2000年开始,为拓展私人业务,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开始销售个人理财产品;尤其在2004年,该行因参与“德隆系”下属德恒证券国债理财项目,因“德隆系”崩盘而出现风险。

  新陵公路项目便应运而生。

  2004年初,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委派原私人业务部总经理贾晋松等人为代表与新陵公路建设多次商谈,准备以信托贷款的方式为该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新陵公路项目中,无论是委托人东阁、威廉公司,还是借款方新陵公司、担保方万通路桥,其所设资金账户全部设在光大银行。

  据知情人士透露,新陵公路项目募集资金为8000万元,在东阁、威廉两家公司合同签订次日便交付安信信托,由其转借给新陵公司;资金到手后,光大银行通过万通路桥抽出2000余万元,由此,该部分资金在山西太原方面多个账户辗转后,最终回归光大银行太原分行。[page]

  一年后,由于近三分之一贷款被挪用,新陵公路项目不出意外地陷入资金短缺。

  这一次,算盘打到了张玲娟头上。

  据前述知情人士说,2005年10月,贾晋松称有总行批准的新陵公路信托理财项目,光大银行迎泽街支行与储户张玲娟签订金额为1000万元的理财协议,期限为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1月1日,款项由张玲娟直接电汇至新陵公路项目信托账户中。

  协议签署后,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相关人员旋即以张玲娟名义,和安信信托签署相关合同,将张的1000万元用于购买新陵公司28%股份。

  一年后协议到期,由于1000万元已被挪作他用,光大银行无法偿还资金本息,张玲娟欲起诉该行。前述知情人士透露,此时,贾晋松再次通过办理虚假理财计划,以募集资金兑付张玲娟的理财计划本。

  由此,1000万元的雪球得以继续滚下去。

  2007年5月,贾晋松被捕。新陵公路项目资金黑洞曝光。“如果不是因此,光大银行太原分行部分人员拆东墙补西墙的伎俩还可能持续,或许新陵公路项目也能顺利完成,但真相何时揭露就不得而知了。”一位业内资深人士看了相关资料后,对记者感慨。

  截至记者发稿时,对于前述种种说法,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资产保全部相关人士尚未回复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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