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天津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2012-12-27 02: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财税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财税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优惠:(一)对在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经高新技术认定机构认定,在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外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一)对在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经高新技术认定机构认定,在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外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地方部分可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政策执行;承担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由市财政部门连续3年每年从企业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中提取50%,充实市科技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发技术、吸引人才和奖励企业家。

(二)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用本企业实现利润扩大投资,包括直接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和用于在我市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剩余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对外商投资者给予返还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优惠。其中,被投资企业为技术先进型或产品出口型的,返还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全部税款;被投资企业不属于上述两种类型企业的,返还其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三)对经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返还地方政府收缴的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供排水、燃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其他合法收费按现有规定最低标准收缴。

(四)产品内外销比例除国家规定外,不受限制。

(五)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无形资产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需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七)被授予天津市外商投资技术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享受与本规定不重复的技术先进型企业的优惠待遇。符合产品出口型企业条件的,可享受与本规定不重复的产品出口型企业的优惠待遇。

财税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197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财税法律师团,我在财税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