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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税收减免优惠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7 02:39
导读: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在税费减免等方面实施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在税费减免等方面实施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经贸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同级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上述国有、集体企业包括已进行改制,但改制时并未付给职工安置补偿费的合资、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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