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工会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2010-04-16 2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最新工会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最新工会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释义】本条是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保护规定。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工会用自己的经费或自筹资金兴办的及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疗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释义】 本条是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保护规定。

  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工会用自己的经费或自筹资金兴办的及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疗养院、休养所;报刊、杂志社、出版社;工会院校、文艺团体;体育场馆;宾馆、旅行社;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商业服务等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是为职工群众服务的,有利于调动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和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增强工会的活力和对职工的吸引力、凝聚力;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增加社会财富,方便职工群众,缓解社会服务不足的矛盾。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收入是为职工服务,为工会事业的发展服务的。本条规定为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禁止任何行政机关非法占有、使用和处分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禁止随意改变工会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关系。一旦发生随意改变工会所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情况,工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权要求国家干预,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新工会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852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最新工会法律师团,我在最新工会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