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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空气质量达标的通知

2010-04-19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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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空气质量达标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今年我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比往年同期下降了7.4%,随着冬季采暖锅炉的陆续启动,使得二氧化硫成为日首要污染物的比例不断增加,大气环境质量将进一步下滑,已严重影响到我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80%以上

  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空气

  质量达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今年我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比往年同期下降了7.4%,随着冬季采暖锅炉的陆续启动,使得二氧化硫成为日首要污染物的比例不断增加,大气环境质量将进一步下滑,已严重影响到我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80%以上工作目标的完成,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巩固我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各有关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1、各单位必须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燃用含硫量低于0.5%,灰分低于10%的低硫优质煤,特殊情况燃用超标煤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烟气排放达标。

  2、在燃用低硫优质煤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对没有脱硫设施或烟气排放达不到《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中Ⅱ时段限值标准的脱硫除尘设施进行改造,提高脱硫除尘效率。

  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确保实现我区“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各单位每年都承担一定的削减任务,在今年年底未完成脱硫除尘改造任务的单位必须实施添加脱硫固硫剂等措施,确保今年削减任务的完成。

  4、拥有散流体物料堆场的单位或者个人,装卸、储存、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质时,必须采取喷淋、围挡、遮盖、密闭等有效防止扬尘的措施;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使用密闭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者泄漏。遇有大风天气各单位应加强管理,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一切作业,加固苫盖设施,加大喷淋力度,尽量减少扬尘产生。

  鉴于今年大气环境质量的严峻形势,我局将加大对各有关单位脱硫除尘设施运行情况;脱硫固硫剂、防尘网储备及使用情况和堆场防尘措施的检查力度,对接到群众投诉或检查中发现未按要求落实有关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并会同区监察局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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