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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股权拍卖公告期如何确定?
中顾网律师解答:
根据同行介绍的标的情况,我个人认为在拍卖程序上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3号令”)等法律文件的要求运作。因此作如下答复:
一、公告期宜为20个工作日。
二、因为是非上市公司,所以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法规约束。
分析如下:同行咨询的侧重点在于“公告期如何确定?”而上述各种法规的拍卖公告时间要求不一:
1、在《拍卖法》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要求“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2、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同行介绍的情况属于国有企业破产股权拍卖转让,如果委托方是“破产清算小组”,在上海地区国有企业必须进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的公告时间“20个工作日”要求进行。
如果委托方是“法院司法委托”如有些地方法院设破产庭,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的公告时间“15日”要求进行。
考虑到避免日后的法律纠纷或债权人异议,建议从长考虑公告期限,最好按“20个工作日”保守执行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