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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兵器下属一家国有企业于2008年享受政策性破产,要求参与重组的员工必须以身份补偿金入股(捆绑协议),但许多员工入股后并不在重组公司工作,而是以劳务派遣形式到军品公司工作。同时,在工商局登记的重组公司自然人股东都是重组公司的高管,其他职工股东无权参与意见,但职工股又无法退出,即便退休或死亡也只能继承,请问职工如何才能拿回自己的补偿金?这种做法合法吗?

公司企业
2011-06-22 15: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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