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采购人自购项目也须体现“竞争择优”

2012-12-12 10: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招标投标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招标投标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投诉是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纠正违规采购行为和采购工作失误的救济措施,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此都非常重视。供应商提起投诉原本无可厚非,但发生在某地的一起投诉却让人倍感荒唐,并陷入深思。如此投诉实在荒唐最近,某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小

投诉是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纠正违规采购行为和采购工作失误的救济措施,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此都非常重视。供应商提起投诉原本无可厚非,但发生在某地的一起投诉却让人倍感荒唐,并陷入深思。

如此“投诉”实在荒唐

最近,某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小王接到一供应商的电话投诉,其主要内容如下:“某局是与我公司长期合作的‘老客户’,其预算9万元的电脑采购业务也许诺让我公司做,这笔业务我已跟踪一个多月了,马上就要进入实际采购程序了,想不到这个‘老客户’竟然跟我翻脸,准备让另一个公司做了,我的业务被别人抢了,我实在想不通,请你们管管这个事,如果你们不管,我要向上级部门反映”。面对愤愤不平的“投诉”,小王不由得愣住了,工作以来从未碰到这样“超常规”的事情,一时竟不知如何是好。按该地采购管理规定,9万元的电脑采购业务应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操作,定点供应商有6家,每一笔采购业务均应在6家定点供应商中进行询价,那么,在未经询价的情况下,提起“投诉”的供应商为什么显得满有把握呢?这份自信和理直气壮不知从何而来?

荒唐的背后隐藏四个问题

在政府采购工作开展10多年的今天,出现上述“投诉”确实反常,靠关系、走后门、搞内定依然成为某些采购当事人固守的“游戏规则”,这充分说明政府采购的竞争意识还须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还有不少“空白地带”需要填补,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特别是采购人主导的自购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政府采购管理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对采购人自购行为管理不够到位。在管理工作中走“粗线条”路线,认为采购人自购的项目金额比较小,不应管得“太死”,甚至纵容、默许违规采购行为,在供应商之间寻求“平衡”,助长了不良供应商的气焰,让采购当事人觉得有机可趁,从而产生一些不良后果,小额采购却影响政府采购的整体形象。

一些采购人“搭车”在自购项目中处理一些按正规渠道无法报销的“费用”,并通过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供应商来实现。甚至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将本该招标或询价的项目变通成定点采购、分散采购等可以“掌控”的自购项目,从而获得采购自主权,自然会选择肯听话、懂“配合”的供应商。

采购人自购项目的操作不够规范。有些采购人认为自购项目就可能随便购,可以不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约束,不必按规范程序和方式操作,于是省略了最基本的竞争过程,出现单位领导说了算或经办人“看着办”等不正常现象,甚至一些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也直接指定供应商,以致把自购搞成乱购。

一些供应商陈旧的思维方式有待转变。公关行为存在于包括政府采购市场在内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但变味的公关是政府采购无法容忍的,有供应商习惯于通过人际关系或以利益相许,从而形成一定的“势力范围”,容不得别人“插足”,大有“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之感,竞争意识有待觉醒。

强化竞争意识,进一步规范采购人自购行为

除去需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活动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而要实现公平竞争,首要的一条是必须保证采购项目按竞争方式办理。

采购人自购不等于乱购,应按法律规定方式和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实施规范化操作,体现“充分竞争”。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分散采购等这些完全由采购人“做主”的采购项目,初衷是为了提高效率以方便采购人,但采购人在实施过程中却走了样。在具体操作上,一要在品牌之间形成竞争、在不同供应商之间形成竞争,除工作的特殊要求外,一般产品的配置和性能必须通用化;二要按法定方式操作,该公开招标的应公开招标,该组织询价的应询价,不能无原则地“相中”某一“关系户”,不能在未履行任何程序的前提下草率地将业务给“关系户”,甚至将包括采购计划申报、采购方式报批等工作“全权委托”供应商包办,有的还要求供应商“先送货,后补办采购手续”,这些都是应注意避免的。

管理部门要堵塞薄弱环节和漏洞,加强对采购人自购行为的管理。一要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竞争环境,控制分散采购等方式的使用,对采购人自主权进行约束,凡事都要搞竞争,让竞争成为采购活动的最基本特征;二要对采购人“自主”的采购行为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单位,以定点采购为例,可设置统一的询价表,在表上标明某项目的所有定点供应商,要求采购人组织询价小组,在本单位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开展询价,同时在政府采购网上定期公布各类产品的最高控制价,方便采购人执行;三要加大采购人“自主”采购结果的备案审核力度,对采购价格、产品进行审核,审查采购人是否做到货比三家、价比三家,成交供应商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是否做到低价成交,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的价格折让是否执行;四要加大督查力度,经常地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特别是把好验收关,验收工作很重要,不能过于依赖采购人,要检查合同标的物与实物是否相符,不能睁一眼闭一眼。

矫正一些供应商的不良心态,帮助他们调整经营策略,尽快摒弃旧思维,适应竞争,学会竞争。通过宣传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让供应商知道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中标或成交标准等基本知识,让他们自觉地适应政府采购活动,把精力集中到正常的经营轨道上来,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对供应商的动态实时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常用供应商库,及时记录供应商投标、履约等有关情况,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让供应商以健康的心态和正常的方式参与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047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招标投标法律师团,我在招标投标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