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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不让我竞标

2012-12-12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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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招标经过H县教育局采购41台笔记本电脑、19台打印机,于2008年12月28日发布公开招标信息,元月12日进行资格审查,元月14日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2月6日向购买招标文件的四家潜在投标人发送了33。3万元的最高限价函并均回复确认。2月10日上午A、B、C、D

招标经过

H 县教育局采购41台笔记本电脑、19台打印机,于2008年12月28日发布公开招标信息,元月12日进行资格审查,元月14日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2月6日向购买招标文件的四家潜在投标人发送了33。3万元的最高限价函并均回复确认。2月10日上午A、B、C、D四家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各投标人的法人委托人和业务推销员于9:00参加了此县交易中心的开标会。A、B、C、D四家报价分别为34.56、32.98、31.65和32.17。经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废标条款,A因投标价高于最高限价判定为废标;B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只盖单位章印,没有法人代表签章,也被判为废标;只有C、D两家为合格。因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经评标委员会议定: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采购人向县政府采购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人员提出要求。由于开学在即,急需施用,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型号前提下,最好现时确定供货商。现场监督人员当场指出:鉴于这种情形,请评标委员会审查一下: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如果这三个方面没有问题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就地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并请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

由监督人员在场,经采购人、评标委员会和交易中心人员共同协商决定:一、由采购人召开投标供应商说明会,先宣布公开招标失败及失败的原因,后宣布现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成交单位;竞争性谈判的资格条件、货物的规格型号、供货时间与招标文件一样,竞争性谈判时间在上午11:00。二、要求B在一个小时内,将由法人委托人签章的授权书传至该县交易中心并交采购人审定即可参与竞标;三、由于供应商A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不能再参与竞争。

2月10日中午, B、C、D三家经过两轮的角逐,C以30.95万元成交,下午采购人依法对外公示。

投诉缘由

在采购人召开的说明上,A 向采购人提出了质疑:第一、公开招标期间,本人因没有接到我公司的信息转告,投标报价超过了你们的最高限价,判处废标我心服;你们现在宣布公开招标失败,说明我违反你们招标文件规定已经结束。第二、你们现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我的资格条件符合就应当让我参与竞争;如被你们依法组建的竞争性谈判小组审查不合格,我仍没意见。第三、你们应当让响应人全部参与竞争,否则就是排斥潜在投标人竞标。这是违规行为;因为我的报价是公开招标方式报高的,现在可以报低些。采购人解释说:由评标委员会、交易中心人员、监督机构人员和我们共同研究的,你的报价过高不必再参与竞标。

当时,A直接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陈述了要求竞标的理由,现场监督人员直接解释道:采购人的意见是多方研究的,是公正有道理的。

次日,一封《凭什么不让我竞标?》的投诉书送达此县的招标采购监督机构、县纪委、县法制局,并同时送到了所在市的财政局。

处理经过

2月11日,该县招标采购监督机构主要领导获悉后,意识到这是一起因现场监督人员没有领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导致的,应当及时纠正,让采供双方满意,并尽可能缩小社会影响。因此,立即召开业务科室、领导成员参与的会议共同研究,由现场监督人员认真全面地介绍事情的全过程及其答复的依据,然后,人人发言。综合意见认为:采购人因工作急需,在公开招标失败后当即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是正确的;但在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后,应该让响应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全部参性竞争,不让供应商A参与竞标是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是错误的,理应纠正。会上,主要领导作出安排:第一、由现场监督科室分管领导与采购人说明情况,讲清竞争性谈判结果不能认可,请其再次组织一次竞争性谈判活动并邀请供应商A参与竞标;第二、由现场监督科室分管人向投诉人A致歉,说明我们研究的精神,并诚邀其参与竞标;第三、由现场监督科室负责人参与监督,保证竞争性谈判活动在公平、公正中产生成交人,确保不误采购人的采购计划。

2月12日下午3:00, A、B、C、D四家供应商仍在当地交易中心经过两轮竞争,B以30.25万元成交。

这一投诉,此监督机构领导意识到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催生了三项长效管理制度:一是周五下午学习日制度。全体人员必须全部参与每周五下午开展业务学习会或案件剖析会,不可时断时续;每月开展一次学习笔记评比活动,与评先和实绩挂钩;鼓励向国家、省、市、县行业内不同级别刊物投稿,相应给予稿费的4倍、3倍、2倍、1倍的奖励;二是严格依法监督制度。招标采购项目的各个环节均应严格依法监督,无论什么问题,不管在什么情况下,监督必须找到法律条款作依据,否则,谁出错追究谁的责任。三请示报告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吃不准的或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需向上一级领导请示,待有明确答复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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