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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的错

2012-12-12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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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日,某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一起供应商(以下称A供应商)的投诉,称辖区内的一个县在金保工程招标过程中侵害他们的权益。该市政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回文,告知A供应商:一是投诉请按法定程序进行,请先向采购人所在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一日,某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一起供应商(以下称A供应商)的投诉,称辖区内的一个县在“金保工程”招标过程中侵害他们的权益。该市政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回文,告知A供应商:一是投诉请按法定程序进行,请先向采购人所在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投诉前必须经过质疑;二是作为上级管理部门,只接受行政复议,且必须是经过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服或该县的政府采购监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行政复议的文本必须符合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时需有质疑、投诉的相关资料。

几天后,A供应商按要求将行政复议的申请送到了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通过对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A供应商认为被申请人该市所辖县财政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原由为:A供应商参加了该市所辖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金保工程”的招标活动,有5个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经公开招标、评标,A供应商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内,第二中标候选人B供应商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认为A供应商是“一标二价”。政府采购中心查实后也认为A供应商为“一标二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决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出局,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对此,A供应商不服,向该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局提起投诉,该县财政局作出了维持政府采购中心所答复的处理意见决定。

而A供应商申请复议的理由是,他们不是“一标二价”,他们的报价分为一期报价和总体报价。

通过全面调查了解,受理行政复议机关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局发现,情况远不是那么简单,整个评标、定标、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等活动是一个一错再错的行为。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该“金保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兴得公司)将一期报价作为了“金保”工程的总体报价,而采购的是交钥匙工程。(实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为无效投标)见附件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第四款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动作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没有认真查看其供应商(兴得公司)的投标报价,确认并接受了其一期报价,承认了其错误,将它纳入计算了市场平均价。见附件二

在使用计算方法上有误,在评标方法上设计了两个计算公式,一个为有预算价的公式,另一个为无预算价的公式,而评委采用了有预算价的方法进行计算。见附件三

采购人提供了无任何依据的180万元的预算价。见证词

采购中心在接到质疑后,只组织了招标委员会进行了讨论,没有请全部评委到场分析、核算原因,就决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出局,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维持了采购中心作出的决定,判断第一中标人候选人是“一标二价”为废标(在此用词错误,应为没有响应投标文件为投标无效),并在答复函中因笔误用了“投标委员会”,实为招标委员会。由于在计算市场平均价时,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纳入其中计算,而该投标人为无效投标,又由于运用计算方法的错误,该评标委员会是在一个错误的基础上作出的一个错误的结论,所以其评标结论是错误的,京山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答复是错误的。

采购人与B供应商签订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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