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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5年再贷款浮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1-21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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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就2005年再贷款浮息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农村信用社再贷款2005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再贷款(不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现就2005年再贷款浮息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再贷款2005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执行加点浮息前的再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利率为3.24%。

  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一)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再贷款中超过人民银行核定再贷款基数的部分,利率按发放日前一年的7年期国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加0.5个百分点确定。按照这一原则,该类再贷款200年加点浮息后利率为5.32%(2004年7年期国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4.82%)。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截止到2004年末的再贷款余额,2005年仍执行原再贷款利率。

  (三)2003年12月31日(含)前发放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按照原贷款利率政策执行。2005年1月1日(含)后发放的该类再贷款按2005年加点浮息后的利率5.32%执行。

  三、金融稳定再贷款2005年1月1日起,申请延期的金融稳定再贷款在延期期间按照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浮息利率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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