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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代收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1-01-21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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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业务报备原则第三章代收付业务协议第四章代收付业务基本规定第五章代收付业务的风险控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我行代收付业务发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业务报备原则

  第三章 代收付业务协议

  第四章 代收付业务基本规定

  第五章 代收付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我行代收付业务发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条 开办代收付业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

  七、与委托单位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

  八、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收付业务是指我行受业务单位或个人客户委托,充分利用我行的网络技术、机构网点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优势,为委托单位或个人客户办理代收(代扣)、代付(代发)及代售的业务。业务分类如下:

  一、代收类业务:主要包括代收公用事业费、电信缴费、财政税费等各种费用,以及为电信、院校、公交等行业专用卡续费的业务。

  二、代付类业务:主要包括代发工资、奖金、红利,代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金等业务。

  三、代售类业务:主要包括代售电信、公交等行业专用卡,代售机票、车票、彩票等有价票证的业务。

  第五条 我行代收付业务的服务对象为:

  一、与我行签订代收付合作协议的委托单位;

  二、申请办理我行代收付业务的个人客户。

  第二章 新业务报备原则

  第六条 各分行自行开发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需在推出前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报备,报备材料包括:开办业务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及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需要总行提供开发支持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项目开发前需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客户需求、产品功能、目标客户、潜在市场规模、同业现状、预计开发成本、预计运营成本、预计收益。

  二、系统业务需求书,需求书内容中必须对业务需求目的、业务功能实现方式、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核算科目、业务使用凭证、清算报表格式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 各行向总行报备的自行开发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总行应在收到分行报备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各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发支持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总行应在收到分行申请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条 各行接到总行的答复后,开办前应向当地同级人民银行报备。

  第十条 各分行向总行报备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由总行汇总后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报备。

  第三章 代收付业务协议

  第十一条 所有代收付业务开办前,业务主办行应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协议书,协议书需经本行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认可后,由主办行所属支行以上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协议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

  三、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四、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资金清算方式;

  六、争议解决方案;

  七、协议期限和生效方式;

  八、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我行个人客户申请办理代收付业务(需要建立对应关系的代收付业务)时,应签订银行与客户双方协议或委托单位、银行、客户多方协议,协议书明确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二、代收付业务的相关规定;

  三、代收付业务银行不垫付资金。

  第四章 代收付业务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开展代收付业务应以分行为主,总行将对各行的业务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和有效的协调与协助,涉及主办行与代办行的业务,需业务主办行与代办行互相配合,共同促进。

  主办行是指委托单位代收付款项账户的开户行;代办行是指协助主办行办理代收付业务的分支行。主办行与代办行具体的职责分工如下:

  主办行职责范围:受理委托单位的代收付业务;受理缴费人的缴费申请和相关费用查询;按时划拨代收付资金;打印本行和全辖代收付业务报表,以及核对账务,负责代理手续费的结算等。

  代办行职责范围:受理缴费人的缴费申请和相关费用查询;按时划拨代收付资金;打印本行代收付业务报表,以及配合主办行核对账务等。

  第十四条 代收付业务(需要建立对应关系的代收付业务)的对应关系建立、撤销及资料维护的管理。

  一、代收付业务的对应关系建立、撤销及资料维护可通过银行柜面或自助方式(含终端设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家居银行及网上自助等)两种方式发起。

  二、通过柜面方式发起时,客户应签订相应代收付业务的申请表或协议书,柜员办理时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客户在柜面签订的代收付业务申请表或协议书,根据业务需要可做一式多联,由客户、开户网点和委托单位分别留存。

  第十五条 代收付业务结算管理。

  一、代收付业务结算原则。业务主办行在进行代收业务时,须坚持先向个人客户收款或扣账、后给委托单位进账的原则;进行代付业务时,须坚持先从委托单位收妥款项、后给个人客户进账的原则。

  二、代收付业务的对账。

  1.各行要以客户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办理代收付业务,并进行对账。

  2.代收付业务发生时,主办行应产生相关的明细、汇总、成功与不成功等业务报表,并由专人详细核对业务报表。按成功部分向委托单位进行资金结算;对不成功部分,应及时查找原因妥善解决。

  第十六条 代收付业务的手续费。

  一、辖内各行在开办代收付业务时,原则上应按代收付金额或笔数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二、代收付业务发生的所有手续费收入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额计入9350手续费科目的19代理业务收费损益子目。[page]

  第十七条 代收付业务凭证管理。

  代收付业务单证,可分一般单证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

  一、一般单证,包括:代收付开、销户申请书、代收付凭条等。视同银行一般凭证进行保管。

  二、代收付发票、代售卡等视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第五章 代收付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外控机制。

  一、业务主办行应对代收付业务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测算,加强产品的后评价工作。

  二、业务主办行必须遵循资源共享、平等互利和双赢发展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协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商定解决客户纠纷的基本方法。协议书签订前须经分行法律事务等部门认定。

  三、委托单位应保证代收付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指定专人负责与我行进行客户协议书(申请表)、客户资料、业务数据等的传递工作和对账、调账等账务清算工作。

  第十九条 内控机制。

  一、柜面建立、撤销代收付对应关系与资料修改和柜面收费业务中,柜员必须认真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申请表格或交易资料,避免串户、错缴等现象发生。

  二、业务主办行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委托单位进行客户协议书(申请表)、客户资料、业务数据等的传递上送工作和对账、调账等账务清算工作。指定负责人应建立有关的交接签收手续,审核委托单位提供数据的真实性。

  三、为规避银行资金清算风险,代收业务中银行对个人客户不垫付资金,代付业务中银行对委托单位不垫付资金。

  四、各行要加强代收付业务处理的事中监督,特别对代收付业务传票、报表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入、使用和注销等重要环节加强监督。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代收付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五、为保证银行资产安全,各级行叙做代售业务时,只能选择代销方式,不允许选择包销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代收付业务品种繁多、服务手段灵活,涉及其他有关业务的操作仍按相关部门制定的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分行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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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有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第六章 贷后管理? ?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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