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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东的发起及变更风险

2015-01-24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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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首先,发起股东资质不符的风险。互联网络银行的股东主体资格,可参照银监会要求民营资本入股银行时,应选择持续经营良好的主体以自有资金入股,避免代持的要求;对于发起企业的主要控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首先,发起股东资质不符的风险。互联网络银行的股东主体资格,可参照银监会要求民营资本入股银行时,应选择持续经营良好的主体以自有资金入股,避免代持的要求;对于发起企业的主要控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求试办民营银行的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应为中国公民不得持有绿卡(外国永久居留权),并且资金可追溯。

  此外,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互联网银行的内部职工和自然人持股比例应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且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一定比例。银行的股权结构相对集中,有利于防止一股独大引发逐利带来的风险。目前我国首家上线的微众银行单一股东比例上限调为30%,但对于互联网银行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如何宽限还应予以具体规定。

  其次,股东变更不合规的风险。2015年1月,AA国际和BB集团宣称,证实其接温州民商银行筹备组邀请,拟出资不超过2亿元,将以9.9%相同的持股股数参股温州民商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五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申请审查应提交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的文件、资料;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八条又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互联网银行持有股份总额9.9%的新增股东,银行应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股东及股份的相关文件,获得批准后互联网银行才能进行股东变更事项。如违反《商业银行法》,不按照规定报送文件、资料的,将由银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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