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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债券统计制度》

2014-11-07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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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准确反映债券市场发展,综合监测评估债券市场对货币政策及金融稳定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决定建立《债券...

  为全面、准确反映债券市场发展,综合监测评估债券市场对货币政策及金融稳定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决定建立《债券统计制度》,目前已印发相关单位。

  《债券统计制度》以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及其他场所发行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包括债券、票据、存托凭证等债务性金融工具作为统计对象,由报送机构逐支报送债券的产品、发行人、存续期、交易、持有人信息,以及债券收益率和其他有关统计资料,报送机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交易所债券市场多家机构。

  此次债券统计制度的建立是加强金融统计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支持经济金融政策决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部际协调机制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合作的重要步骤。人民银行今后将继续与证监会保持协作,加强金融市场信息共享,共同推动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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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有关创立大会的规定
第九十条 【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义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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