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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有关创立大会的规定

公司企业
2009-08-18 14:17:5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第九十条 【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义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你好,《公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 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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