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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新银行法或将进一步限制外资银行

2014-09-2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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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悉,印尼国会目前正在研究讨论银行法的最新版本,预计不久的将来颁布执行。新银行法的主要目的包括进一步限制外资银行运营、保护印尼本国银行业的发展、为印尼银行业参与海外市场竞争营造宽松的环境。...

  据悉,印尼国会目前正在研究讨论银行法的最新版本,预计不久的将来颁布执行。新银行法的主要目的包括进一步限制外资银行运营、保护印尼本国银行业的发展、为印尼银行业参与海外市场竞争营造宽松的环境。

  如果新银行法在国会获得通过并付诸实施,那么自该法案通过之日起,所有在印尼运营的外资银行必须在5年内转变为独立法人公司,外资在印尼银行的持股上限为40%。

  该法案其他要点包括:第六章,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或印尼央行在国际银行谈判时必须注意使用对等原则;第三十章第一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商业银行实体在印尼银行的所有权上限为40%;第三十章第二条,在获得国会批准后,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可根据持股人/公司经营记录、治理水平、资本充足率、对经济贡献等情况,调整外国投资者或者商业银行在印尼银行的持股上限,持股人/公司可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提高持股率;第三十一章第一条,每个投资者仅可控股一家商业银行,第三十一章第二条,第一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一)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控股的商业银行,(二) 根据法律规定,由存款保险委员会控股的已破产银行;第六十三章第一条,银行控股方必须通过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的适应性测试;第六十三章第二条,未通过第一条测试的控股方必须将所有权降为零。

  此间金融经济分析人士认为,印尼以保护本国银行免受海外银行危机影响为由出台的新银行法,将对在印尼运营的大量外资银行产生较大影响。一方面,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汇丰银行、摩根大通银行、渣打银行、中国银行等均以分行的形式在印尼运营。如果外资银行分行改制为独立法人公司,海外总行将不能从印尼公司提取资金,从而给外资银行总部带来流动性问题。另一方面,外资持股上限为40%,意味着外资不能对印尼银行控股。根据国际银行巴塞尔III协议,任何收购银行的投资者如果不能实现控股,必须准备较大数额的保证金以应对银行管理风险,这将显著增加外资银行的经营成本。印尼外资银行协会主席认为,此银行法的出台与印尼希望通过扩大银行规模助力经济增长的初衷背道而驰,增加了印尼投资政策的不确定性,令印尼银行的潜在投资者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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