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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确立信托关系

2012-11-05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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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进行信托活动,首先要在有关当事人之间通过一定的行为创设信托关系。设立信托所必备的条件包括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两个方面。在有些情况下,信托的设立还应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即特殊要件。信托设立的形式条件一般包括下列构成要素:第一,信托当事人。信托行为须有

  进行信托活动,首先要在有关当事人之间通过一定的行为创设信托关系。 设立信托所必备的条件包括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两个方面。在有些情况下, 信托的设立还应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即特殊要件。

  信托设立的形式条件一般包括下列构成要素:第一,信托当事人。 信托行为须有两个以上主体,存在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或者受托人与受益人之一可能合而为一,但是,同一个人以不同的信托当事人身份行为时, 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第二,有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这里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二是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实现的结果是设立信托。第三, 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与受益人的确定性,即三个确定性。根据这一条件,信托的设立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有确定的信托财产,有确定的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有的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尚不实际存在,但在将来必须是能够确定的。第四, 设立信托应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我国信托法规定了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应当载明的必要事项, 包括信托目的、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与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与方法等四个方面。应当指出的是,这一规定与合同法12条的提示性规定不同。 尽管信托法没有明确信托文件未规定这些事项的法律后果,但从信托法的其他条文看,缺乏这些事项将影响信托的成立或生效。

  信托设立的实质要件既包括某些确定的积极条件, 也以不存在阻碍信托生效的消极条件为前提。首先,信托当事人具备应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次,交付信托的财产的财产权转移。我国信托法没有明确信托生效的时间,但从信托法的基本精神看,一般应当以财产或财产权的移转为标志。第三,信托目的合法。设立信托时,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债权人利益。违反前两项规定,信托无效,有第三种情况的, 债权人可以撤销信托。第四,信托财产合法。对这个条件应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是委托人用以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二是信托财产应当符合信托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信托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除上述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外,某些类型信托的设立还应符合法定的特殊条件。设立信托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对信托财产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否则,应当补办;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对于公益信托,其设立应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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