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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业信托机构,不具备签署信托合同的签约资格

2014-10-10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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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开封AA有限公司诉上海BB油脂有限公司无效信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虽冠以'期货代理协议'之名,但作为代理方的被告并非专业期货经纪机构,不具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经...

  在“开封AA有限公司诉上海BB油脂有限公司无效信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虽冠以‘期货代理协议’之名,但作为代理方的被告并非专业期货经纪机构,不具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经营范围,故双方不属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之间的期货交易纠纷。从协议约定内容来看,系被告代理原告将原告的大豆进行期货交易,被告亦据此辩称双方之间系代理关系,期货交易后果由原告承担,并由此对原告的付款请求进行抗辩。但被告作为代理人,在本案中并未以原告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此举显然不具备代理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双方之间代理关系不能成立,被告上述辩称不予采信。

  综合分析协议的约定内容及履行方式,本案所涉期货代理协议具有信托合同之特征,原、被告之间应属信托法律关系。首先,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而委托被告进行期货交易,符合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其次,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后,作为中谷公司等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以自己名义在上述公司对协议项下大豆进行交易,符合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处理信托资产的特征;最后,从被告履行协议行为方式的角度来看,被告将部分大豆注册仓单,根据期货交易规则,交易所标准仓单上反映的权利人只能是客户,即本案被告,且被告将仓单质押后款项亦进入其在经纪公司的账户,除注册仓单,被告将其余大豆进行现货销售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买方,被告上述行为皆证明在其履行与原告所签协议过程中,对协议项下大豆拥有充分的管理、处分之权利。原、被告之间虽为信托法律关系,但本案被告并非专业信托机构,不具备签署信托合同的签约资格,本案所涉协议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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