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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讨论稿-2006年12月)

2013-01-10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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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了促进信托公司的发展与规范,推动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鼓励信托公司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新办法》)相关规定开办信托业务并实现平稳过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了促进信托公司的发展与规范,推动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鼓励信托公司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新办法》)相关规定开办信托业务并实现平稳过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过渡期是指《新办法》颁布之日至2010年1月1日。在过渡期内,信托公司需按《新办法》要求逐步规范,达到《新办法》规定标准或承诺在合理期限内达到《新办法》规定标准的信托公司,可以提前申请结束过渡期,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照本通知规定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信托公司,银监会将同意其提前结束过渡期,并变更金融业务许可证,按《新办法》开展信托业务。

二、在过渡期内,信托公司达不到《新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采取以下过渡性措施:

1.开办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须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事前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

3.受益权转让每份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且机构投资者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转让后的集合资金计划受益权在存续期内不得超过200份;

4.不得开办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三、在过渡期内信托公司要审慎开展信托业务:

1.合理确定贷款及其他业务期限,避免在过渡期结束前难以清理完原有业务。若已经和客户签定的贷款等业务合同期限己超过过渡期的终止日,可采取协商提前终止或改变融资方式等方法进行规范。清理确有困难的公司,在申请结束过渡期验收时应另行说明,但新办法颁布之日起同客户签定的不符合《新办法》要求的贷款及其他融资合同,原则上期限不能跨越2009年12月31日。

2.新发生的关联交易需逐笔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经同意或事前报备后方可进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3.信托公司需逐步压缩有关业务。其中2007年底前自营贷款业务占净资本比例须下降至70%以下,实业投资、回购、拆借和担保余额在2006年底的基础上下降30%; 2008年底前贷款业务占净资本须下降至40%以下,实业投资、回购、拆借和担保余额在2006年底的基础上下降30%; 2009年12月31日前贷款、实业投资、回购、拆借和担保余额须达到新办法的要求。

四、信托公司申请提前结束过渡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事务管理类业务

1.最低净资本1亿元人民币;

2.实业投资(含股权类)全部清理完毕;或清理方案报银监会审查通过;

3.关联交易占净资本20%以下;

4.对外担保占净资本20%以下;

5.回购、融资租赁业务和拆借业务清理额占2006年底余额的40%以上;

6.自营贷款业务占净资本比例在50%以下;压缩信托贷款业务规模,制定清理方案;

7.信托公司在过渡期内进行试点时,经银监会批准,其合格投资人除遵守《新办法》规定外,投资金额可以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从事综合类业务信托公司

1.最低净资本3亿元人民币;

2.实业投资(含股权类)全部清理完毕;或清理方案报银监会审查过;

3.关联交易占净资本10%以下;

4.对外担保占净资本20%以下;

5.融资租赁业务、拆借业务和回购业务余额占比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6.贷款业务占净资本比例在30%以下;压缩信托贷款业务规模,制定清理方案;

净资本的计算方法与标准按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实业投资没有剥离完的信托公司,实业投资的风险调整系数按百分之一百的比例扣除。

五、达到上述条件的信托公司,可以申请提前结束过渡期,变更公司名称、核准新业务范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

(二)变更后的有具备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资料;

(三)具有《新办法》规定的从事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或综合类信托业务的最低资本金;

(四)具有健全的公司组织机构、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资本金变更、股东变更、名称和业务范围变更申请;

(六)符合《新办法》的其他规定,以及银监会的其他规定。(/)

六、信托公司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时,由银监局进行初审,银监会审批。银监会收到申请后,在三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批准。

七、信托公司在采取剥离、分立、或转让等方式处置实业公司(含股权)时,因此而产生的注册资本金的变化,可先不向银监会申请,在结束过渡期验收时一并申请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及名称变更。信托公司剥离或分立后的实业公司,不得受信托公司控股(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

九、银监会将遵循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鼓励达到条件的信托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提前结束过渡期,按《新办法》全面开展信托业务,支持公司开发新的信托产品与业务创新。对于个别规范困难的公司,银监会将采取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完成公司重组;或信托业务按有关办法进行托管,固有业务进行清理、分立、剥离和转制等方式,推动该类公司的转型。对于在过渡期结束前仍不能达到《新办法》要求标准的信托公司,银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业规范,若在停业期内仍不能达标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市场退出。(trustlaws.net)[page]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各银监局在过渡期内严格执行有关要求,督促信托公司按时间进度如期完成原有业务的清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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