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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立法现状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0-04-15 14:35
导读: 从法律性质上看,通过参股形式进入东道国金融市场是外资准入的一种特殊形式,当然也是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就金融监管法而言,市场准入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各国预防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对入股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将不合格,有可能

  从法律性质上看,通过参股形式进入东道国金融市场是外资准入的一种特殊形式,当然也是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就金融监管法而言,市场准入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各国预防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对入股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将不合格,有可能威胁东道国存款人利益以及金融体系稳健运营的投资者拒之门外。

  这也符合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即东道国有权禁止母国监管能力不足的银行进入东道国金融市场。如前所述。境外投资者通过参股方式进入中国银行业市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我国监管当局对新设外资银行进入中的审查与核准程序,绕过新设方式存在的种种限制,因此监管者必须考虑另辟他径来强化对参股准入方式的监管。

  从立法状况看,对外资参股进入国内银行市场,我国并非完全无法可依,早在1994年人民银行就发布了《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但该规定明确禁止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而在实践中,监管当局通过个案报批的方式已经放开了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限制,单个外资机构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15%,多个机构投资不得超过2096。在2003年12月底银监会正式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立法上明确排除了外资入股的法律障碍,并及时填补了这一领域的法律空白。

  该《管理办法》共21条,就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所应遵循的原则、入股比例、入股形式。入股条件及其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仅境外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一项,就列出了资产规模、信用评级、盈利持续性、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注册地监管、所在国经济状况等8个具体要求。而且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还可以随时调整上述资格条件。也就是说,只有那些资金雄厚、信誉佳、制度健全的外资金融机构才能入股中资银行。客观上讲,《管理办法》的出台表明了我国监管当局对外资参股问题的重视,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通过外国资本改善中资银行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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