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分析,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入中国银行业市场,即“参股进入”和“新设进入”。新设进入是指通过设立分行、合资银行及独资银行等形式直接进入银行市场;参股进入则指外资通过购买或者股权置换等形式取得中资银行一定比例的股份而间接进入银行市场。当然,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进入方式。而近几年,许多境外投资者对投资入股则表现出更大的兴趣,参股势头越来越强。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之所以出现参股热,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通过参股可以绕过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内以新设方式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客户限制、地域限制和业务种类限制。按照入世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后5年内,我国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以及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慎性措施。而境外投资者通过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可以提前介入一些尚未对外资开放的客户、地域和业务领域,从而在中国银行业市场全面开放后能够抢占先机,取得竞争优势。
其次,通过投资入股可以绕过新设进入方式在资本上的高门槛,以较低的成本进入中国市场。从总体上看,外资进入中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较严,开设一家外资银行的成本远远高于购买一家中小银行的股份。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除了在总资产、代表机构、金融监管制度等方面有严格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一定审慎性条件。
以资本为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各类客户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6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相比之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不仅可以规避这一资本限制,大大降低成本,还能随着银行业务范围的扩大增加人民币的资金来源。不仅如此,在被参股银行股权相对分散,流通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即便外资入股比例低于法定限额,也能取得相对控股权,直接掌控该银行的经营管理。深圳发展银行就是一例,其流动股占总股本的比例高达72.5%,新桥投资集团仅入股17.89%就取得该行的相对控股权。
第三,在业务拓展方面,外资银行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而参股方式则可以避开这个问题,更快地进入中国银行市场。《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申请设立分行,应具备下列条件: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提出申请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本充足率不低子8%;每增设一个分行,申请人应拨付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作为拟设分行的营运资金;包括拟设分行在内,申请人对其所有境内分行累计拨付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60%。[page]
这些措施确保了只有那些资质良好的外资银行才能获得拓展业务的机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资银行在华的扩张速度。而通过投资入股方式参与中资银行经营,则可以直接回避上述问题,可以充分利用其现有的网络和客户资源,按照自己的思路对中资银行进行改造,扩大市场的渗透能力,实现自己全球布局的战略意图。
最后。在风险承担方面,参股方式具有低风险、高收益的优势,这是新设方式所不能比拟的。我国金融业,特别是国内银行业尚未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至今仍保持着罕见的“零破产率”。中资银行牌照的含金量相当高,属于稀缺资源,一旦陷入经营困境,监管当局首要的措施便是救助,其救助力度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而针对外资银行,除非涉及国家安全,一般不会有如此救助力度,我国已有一例外国银行分行破产清算的先例,即1992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深圳分行破产案。同时,由于股权的流动性相对较高,参股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出售股份以及时脱身。从这个角度看,外国投资者更愿意以股东的身份投资国内银行,以较低的风险实现自己抢滩中国市场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