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卡业务应注意事项

2011-03-23 10: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最新商业银行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最新商业银行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发布部门:台湾发布文号:金管银(四)字第0944000230号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银(四)字第094400023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0点一、本注意事项所称现金卡业务,系指银行及信用合作社提供一定金额之信用额度,仅供持卡人凭银行及信用合作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金管银(四)字第094400023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银(四)字第094400023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0点

一、本注意事项所称现金卡业务,系指银行及信用合作社提供一定金额之信用额度,仅供持卡人凭银行及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本身所核发之卡片于自动化服务设备或其它方式借领现金,且于额度内循环动用之无担保授信业务。

二、办理现金卡业务,应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之规定,定期向本会及本会指定之机构申报现金卡业务有关资料,并应依规定于金融机构之网站揭露相关重要信息。

三、前点本会指定之机构应拟订现金卡业务申报资料之范围及建文件作业规范,报本会备查。

四、依第二点规定申报或于网站上揭露之资料,不得有虚伪不实之情事,以确保资料之正确性。

五、办理现金卡业务,应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于办理委外作业时,应定期稽核受委托机构之内部控制机制,如因受委托机构或其受雇人员之不当行为或疏失致客户权益受损,金融机构仍应对客户负责。

六、办理现金卡业务,应建立征授信审核制度,以审慎核给信用额度,并应确认申请人身分之真实性、具有独立稳定之经济来源及充分之还款能力,了解其举债情形后,再行发卡。

金融机构所核给之额度应与申请人申请时之还款能力相当。

同一申请人资料若金融机构在短期内有密集向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查询者,应纳入各金融机构征授信审核的重要条件。

七、申请人应年满二十岁,于金融机构征信审核后,拟核给之可动用额度超过新台币二十万元、已持有之现金卡整体可动用总额度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或已持有五张现金卡卡片者,须检附所得或财力资料。

八、学生须年满二十岁始能申请,且全职学生申请现金卡以二家发卡机构为限,每家发卡机构首次核给信用额度不得超过新台币一万元,但经父母同意者最高到新台币二万元,并禁止针对学生族群促销。

现金卡申请书填载学生身分者,金融机构应将其发卡情事通知其父母,请其注意持卡人使用现金卡之情形。

金融机构发现申请人具有学生身分且有持卡超过二家及每家契约额度已超过新台币二万元之情事,应立即通知持卡人停止卡片之使用。

九、金融机构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及完成征授信审核程序前,不得制发现金卡。

十、行销时,禁止以「快速核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及其他类似之行销行为等为诉求,以避免外界误以为欠缺征信审核程序,并不得给予赠品或奖品。

十一、金融机构应于平面及动态媒体广告(含海报、DM等文宣)、开卡文件及申请书中加注民众易懂的警语,例如「借钱不还,再借困难」、「以债养债、终身受害」,并详列最高利率及所有费用项目。

金融机构采用动态广告播出时,须以「请谨慎使用现金卡」为诉求主轴,前项警语,应以八分之一版面全程播出(利率及费用之画面除外);利率负担区间及所有费用必须以四分之ㄧ版面浮现四秒钟,其中利率区间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版面(即全版面之十二分之一);且以全程播出时间之八分之一(至少五秒)于结束时以相同音量之声音播出「请谨慎使用现金卡」,并以全版面播出下列文字画面:第一、请务必确认契约内容,第二、请确实管控收支平衡,第三、请规划合理偿还计画。

金融机构于平面媒体广告(包括小单张、直式DM、海报、户外媒体及报纸十全等)时,对第一项之信息应以八分之一版面刊出。

十二、为提醒民众重视自身信用,在申请书申请人签名栏之下方,应加注「未按时依约缴款之纪录,将登录金融联合征信中心,而影响您未来申办其它贷款之权利」之文字。

十三、金融机构应于申请书及契约中以明显字体充分揭露有关借款利率、还款方式、对帐单之寄送、终止契约程序、各项费用、延滞期间利息及违约金之计算、违约处理程序等事项,以利申请人了解,并以浅显文字辅以案例具体说明利息、违约金之计算方式、起讫期间及利率,且于订立契约前,应给予申请人合理审阅契约之期间。

金融机构于核发现金卡前,应以宣告书方式当面宣读告知申请人重要事项,申请人及金融机构之人员(包含受委托机构之人员)均应于同一宣告书签名。宣告书之内容,由主管机关定之。

十四、金融机构应于申请书中列示利率及各项费用,详列计收标准及收取条件,让申请人签名确认,并于网站上揭露利率及各项费用,以利民众查阅及比较。

十五、金融机构应于契约中约定,倘有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任何费用或提高其利率、变更利息计算方式时,应于六十日前以书面或事先与持卡人约定之电子文件通知持卡人,并应说明其增加、变更原因,持卡人如有异议得终止契约。

十六、金融机构应订定申诉处理程序,设立申诉专线,并应于书面通知持卡人并上网站公告,以保障持卡人之权益。

十七、金融机构核发现金卡后,于自行提款之收据或按月提供持卡人之对帐单中应载明持卡人之信用额度、累计借贷金额及可贷款余额。

前项按月提供持卡人之对帐单,得以电话语音或网络银行等方式代替,但持卡人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对帐单时,金融机构不得拒绝。

十八、办理现金卡业务,主动调高契约额度或可动用额度时,应征得持卡人之书面同意,若原征有保证人者,应事先通知保证人并获其书面同意。

金融机构主动调高可动用额度,征得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除书面同意外,亦得透过网络认证、自动提款机或自动贷款机之方式取得持卡人同意。惟应加强持卡人身分之验证,并于契约中明订金融机构应负担未确实验证而造成持卡人损失之责任。[page]

十九、金融机构仅能对债务人本人及其保证人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之第三人干扰或催讨。

二十、金融机构以电话催收时,需装设录音系统,并至少保存六个月以上,以供稽核或遇争议时查证之用。

二十一、办理现金卡业务,不得有暴力、胁迫、恐吓、辱骂、骚扰、误导、欺瞒或造成债务人隐私受侵害之不当催收行为。

二十二、第十九至二十一点,于办理委外催收时,准用之。

二十三、金融机构对于与债务无关之第三人资料,不得提供予委外催收机构。

二十四、金融机构债务委外催收,应书面通知债务人,告知委托之单位、催收金额及将第十九至二十二点、二十四至二十五点之内容及检举电话登载其上。

委外催收机构之人员进行外访催收时,应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表明系接受某特定金融机构之委托身分,并出示授权书。

如以电话催收方式进行催收前,应先送达授权书。

二十五、金融机构出售现金卡不良债权予资产管理公司前,应事先约定取得债务人同意,出售时,并应书面通知债务人,告知受让债权之公司、催收金额且将第十九至二十二点、二十四至二十五点之内容及检举电话登载其上;出售现金卡不良债权时,应查证并约定资产管理公司之催收标准与金融机构一致,且不得再转售予涉及犯罪、暴力等非法组织或个人。

资产管理公司涉及暴力、胁迫、恐吓、辱骂、骚扰、误导、欺瞒等非法催收者,经客户申诉或金融机构由其它管道得知并查证属实,应将相关资料移送检调单位侦办,并送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建檔,且各金融机构之不良债权不得再出售予该资产管理公司。

二十六、办理行销如涉及个人资料外泄,或办理催收涉及暴力、胁迫、恐吓、辱骂、骚扰、误导、欺瞒等非法行为,经本会查证属实者,将视情节之轻重依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必要时,得暂停或停止办理现金卡业务。

涉及不当广告或行销行为之认定,由本会邀集相关单位及学者专家评定之。

二十七、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卡业务,当期应缴付款项超过指定缴款期限六个月者,应于三个月内,将全部垫款金额转销为呆帐。

二十八、办理现金卡业务逾期放款比率超过本会之规定者,本会得予以纠正、限期改善或暂停现金卡业务。

二十九、办理现金卡业务应确实遵守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所订定之相关自律规范。

三十、违反本注意事项者,本会将视情节,依银行法及相关法令惩处。

最新商业银行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459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最新商业银行法律师团,我在最新商业银行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