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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扬州、无锡、绍兴、乌鲁木齐城市商业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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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1 09:44
导读: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银发[1998]117号中国人民银行江苏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117号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浙江省、新疆自治区分行:  总行决定批准扬州、无锡、绍兴、乌鲁木齐城市商业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一级拆借市场),从事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请通知上述城市商业银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做好入网和债券托管工作。
特此通知。 199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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