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2010-04-19 14: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最新产品质量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最新产品质量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释义】本条是对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禁止性规定。质量标志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颁发给企业,用以表明该企业的产品的质量达到相应水平的证明标志。本条所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释义】本条是对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禁止性规定。

质量标志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颁发给企业,用以表明该企业的产品的质量达到相应水平的证明标志。

本条所禁止的行为包括两种,即伪造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和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是指非法制作、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质量标志;冒用,是指未取得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而谎称取得,并擅自使用相应质量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这两种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最新产品质量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894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最新产品质量法律师团,我在最新产品质量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