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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1-04-01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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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晋政发[2000]41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全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0]4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提高全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
  (一)增强提高产品质量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产品质量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是增强全省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但是,目前全省产品质量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全省名牌产品、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少,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下简称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省内工业企业主导产品的主要质量指标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山西产品的整体形象和市场竞争能力。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要从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全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二、实施名牌战略,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强化基础性工作
  (二)实施名牌战略。要把实施名牌战略、推出山西标志性产品作为促进全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措施,坚持企业创建、政府扶持、社会公认相结合的原则,选择一批质量水平高、社会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产品作为名牌产品,重点扶持、保护和宣传。各级政府、经济综合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通过政策引导,逐步将优良资产向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集中,不断扩大名牌产品的规模效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名牌产品,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名牌产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名牌产品的推荐、认定等组织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建立山西省质量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中的有关规定,决定建立山西省质量奖励制度。
  (四)建立健全科学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要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最新动态。工业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准或不按标准生产。凡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引进设备和利用外资生产的一般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不得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否则,设备不准引进,项目不得审批。
  (五)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要不断提高计量基准、标准的国际等效性。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严格对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充分发挥计量在提高质量、节能降耗、增加效益方面的作用。要加强计量测试手段和方法的研究,为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必要的计量测试保证。
  (六)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换代能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改造落后装备,完善技术保障手段,引导和促进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现有产品的质量水平。同时,要坚决淘汰技术落后、资源浪费、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名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省分期分批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及产品的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以引导投资和生产。
  (七)加强质量配套法规建设和普法教育工作。省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开展质量普法教育,将质量法律法规列入全省普法计划,增强全民质量法制观念。省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积极制定、调整、修改全省质量法规,建立健全质量法规体系,为净化全省质量环境提供法律保证。
  三、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切实加强质量监管
  (八)实行警示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对于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除依法实行公告、整改及通报等措施以外,同时实行警示制度,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对企业发出黄牌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严格复查。其中,对于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要建议有关部门暂停证书使用。对于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如不合格项目为主要项目,或经黄牌警示整改后产品仍不合格的,给予红牌警示,并责令停产整顿,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在国家、省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自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凡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企业,给予警告,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性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四、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九)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以下简称打假)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责任。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制假售假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提出全省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并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查处大案要案,坚决遏制制假售假势头。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的打假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坚持从严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有关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每一起假冒伪劣产品案件都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特别是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更要加大力度,从重从快打击。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要视同制假售假行为予以处罚。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对其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对有制假售假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从严整治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市场。严禁危及公众安全的废旧物资和设备再次投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对违规执法的要严肃处理。 [page]
  (十一)坚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要加强对产品标识的管理,加大对假冒名优企业产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实行打假奖励制度。对举报制假售假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举报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要切实解决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较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专业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大力开展创建“放心店”、“放心街”活动,推动商业企业建立严格的质量自律保证机制。
  五、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十二)要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采取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形式,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要大力宣传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和为质量振兴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有关质量知识、解答消费者提出的质量疑问,形成“质量振兴,人人有责”、“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环境,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对制假售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要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质量万里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假如我是消费者”等活动,动员全社会为质量振兴做贡献。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十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人真落实质量和打假工作责任制。要大力开展质量立市(县)活动,为全面实现质量立省创造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质量标准建设、计量检测体系和质量监督抽查及打假工作所必需的投资和经费,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提高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十四)省经贸委作为全省经济综合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通过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和督促企业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等多项措施,推动全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其它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和有关国家法定产品的监管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职责,认真做好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等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执法人员守则、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及奖惩等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产品质量状况和打假工作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质量工作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提高产品质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省人民政府责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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