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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

2014-08-08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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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总是比人们想象的还要快。在连入国际互联网之后,我国的互联网立刻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趋势,中国科学技术网(CERNET)、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中国...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总是比人们想象的还要快。在连入国际互联网之后,我国的互联网立刻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趋势,中国科学技术网(CERNET)、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中国金桥信息网(CHINAGBN)先后建成,域名注册数量也迅速增加。1995年,国内互联网开始由清华、北大和中国科学院走向社会。互联网向社会蔓延,在推动教育、科技、经济信息交流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黄色、暴力、窃密、反宣传、敌视的信息等等,这些信息在社会流传,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安全部门的不安。要将互联网引向健康、正确的发展轨道,单凭技术专家们的管理已经不够了。因此,国务院于1996年1月成立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时任副总理的邹家华同志为小组组长。并开始探索我国域名体系和域名管理的办法。1996年底,在参考国际通行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CNNIC)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1997 年1月14日,国务院信息办发布了组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专家组成员名单,任命胡启恒院士任CNNIC专家组组长,钱天白任副组长。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设置方案;研究提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中国互联网络地址申请管理办法;提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实施方案建议;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运行和管理进行评定。当年4月18日至21日,国务院在深圳召开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会议通过了"国家信息化95规划和2000年远景目标",将中国互联网列入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并正式提出建立国家互联网信息中心。

  1997 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办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立了我国域名的体系和管理体制。同时,宣布成立 CNNIC工作委员会,并正式授权中科院组建和管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行使国家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职责。6月3日,中国科学院在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正式组建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暂行办法》的颁布和CNNIC的成立,使CN域名的管理向着有法可依、有序管理的方向健康发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络的发展、运行和服务进入了不断完善和规范的发展轨道,是我国互联网络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务院信息办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授权和领导”CNNIC具体管理和运行.CN下的域名,这意味着我国域名的管理体制从最初的完全由技术专家民间协商的形态,转变为国家行政部门管理为主导,专家组建议为补充的形态。

  《暂行办法》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把原来由两个字母组成的二级类别域名改为三个字母——即CO.CN、 GO.CN、OR.CN分别改为:COM.CN、GOV.CN、ORG.CN,停止使用CANET.CN域名,原在CANET.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用户可自行选择二级域名进行注册。二级行政区域名仍保持两个字母组合,但对部分组合做出适当调整——EB.CN(河北)、EN.CN(河南)、 HA.CN(海南)分别改为HE.CN(河北)、HA.CN(河南)、HI.CN(海南)。同时,《暂行办法》承续了原先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确立的网络用户只能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定,并强调域名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暂行办法》第六条),禁止自然人申请注册.CN 下的域名。

  《暂行办法》的颁布,为我国域名注册的规范化运作做出了贡献。但这个办法从其颁布的时候开始,就不断受到知识产权界的学者和有关专业人士的质疑和批评。批评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暂行办法》的法律效力问题,由于《暂行办法》在行政法学上只能被当作“其它规范性文件”,或者最多是“部门规章”,所以在遇到域名纠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法官的态度是不予适用的;二是学界普遍认为《暂行办法》对注册主体的限制性规定过于严格,不准许中国自然人和外国人注册使用.CN域名;三是暂行办法对域名争端解决的机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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