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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及其特点

2014-05-07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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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有关网络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案件屡屡出现,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健全的体制。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和物权性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受害者无法运用法律的武...

  近年来,有关网络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案件屡屡出现,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健全的体制。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和物权性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受害者无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司法机关接到这类案件也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从下手。

  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及其特点,我们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保护:

  首先,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当发生争议的时候,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平等、自愿、公平地去解决双方在虚拟财产交易之中的产生的问题。和解既可以节省双方的经济支付,还可以使双方在满意的情况下将问题解决。

  其次,当和解无效时,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设立独立的虚拟财产纠纷处理仲裁委员会,完善仲裁体制,统一处理玩家提交的虚拟财产纠纷申请。建立公平、公正的网络仲裁规则,规范合理、有效的仲裁程序。从网络游戏资深从业人员、法律专家、玩家代表中选取合格的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这就使得双方当事人有了充分的选择权,而且程序也简单灵活。

  最后,当和解与调解都不能解决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就案件先调解,调解不成,再作出判决。充分发挥法院的作用,让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处理玩家与玩家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因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以民法等法律为依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第一,物权法上的保护。

  虚拟财产,虽然是虚拟无形的,但是在虚拟游戏的世界中,却可以用来交换道具,它在网络的世界里是“现实”存在的,玩家们在游戏的世界中,对它们是占有的。从这一点看,网络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是它的存在要依靠媒介,依靠网络。

  这种物权与传统用益物权有类似之处——具有期限性。两者产生的基础同样是债权。玩家在游戏的时候,必须与运营商订立合同。这些合同就如同虚拟世界中的法律,规范和限制玩家在虚拟世界中的行为。而在虚拟世界中,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排他占有,对盗取或以其他方式不法侵占、损害其虚拟物的人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等请求权,这种保护实质上已经属于物权法上的保护方式[4]。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权更像是一种定限物权。玩家看重的是虚拟财产的价值,它在游戏中的功能,这与用益物权是类似的。所以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可以参考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则,由受害人向侵权人追究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知识产权法上的保护。

  知识产权上的保护,主要是对于运营商来讲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无形财产,凝结了网络游戏开发商的智力劳动,因此是智力成果,所以也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来保护。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时间和精力,也有智力性的脑力支出,可以认为是具备了创造性。在经济社会中,网络虚拟财产是新的时代的产物,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它不同于其他财产,它是无形的,但又是有价值的。在这两种性质上与知识产权的性质不谋而合,所以通过知识产权法来保护,也是可以参考的。

  运营商为了保护自己的游戏研发成果,可以像保护知识产权一样去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防止不法分子打着自己的旗号去欺骗玩家。

  第三,侵权法上的保护。

  有关虚拟财产的案件中,通常是第三人窃取玩家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第三人对权利人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窃取,侵害了玩家的利益,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法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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