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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2017-02-2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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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标侵权行为在生活中的实体商品消费中很常见,例如:康帅傅冒充康师傅,美白勺冒充美的。此外,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也在逐渐作为增加,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一、链接侵权

  广大网名应该都有这样的经历:只要在网页上点击某个蓝色或者绿色的图形,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那些神奇的字符或图形被称作“锚”,而网上文件转换和跳跃的过程就是“链接”。从某种意义上说,surfing the internet就是沿着无穷无尽的链接在文件之间跳跃。侵权者往往自己设立一个网站,在自己的网站内设立很多链接,用户一点击“锚”就会被链接到另外一个网站上,不过链接到的网站并不是侵权者的网站,而是别人的网站。侵权者就通过这种方式赚取利益。侵权者往往把“锚”装饰得很有吸引力,甚至直接显示他人所持有的商标或特有的装潢、标志。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某种意义上,这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二、域名侵权

  2003年5月,我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正式推出了符合国际标准的中文域名系统。自此,企业和个人可以在自己的域名中使用中文字符,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域名抢注风潮也随之掀起。中文域名系统的出现,使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尤其是与商标权的冲突成为热点问题。

  域名和商标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商标权人已注册某一商标并不表示其有权直接将其商标在互联网上作为域名使用。商标权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利并不必然地直接延伸到域名领域。目前也无任何国家在商标法或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去进行域名注册就必然构成违法或侵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1)注册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2)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但是,如果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注册商标相区别,则不能认定为侵权。由此可见,在判定侵权与否时,起决定作用的是使用商标的行为在消费者的消费选择过程中产生的实际影响或者对商标权人的商标显著性造成的实际损害。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善意注册域名不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域名申请人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非出于故意或恶意,其注册域名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用以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非以对域名进行出售营利及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只要域名注册人是在“非恶意”的情形下按程序申请注册并使用该域名,且并未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产生影响,也并未对商标权人的商标造成实际损害,就不应当认定为侵权。但驰名商标是例外,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对一般商标的保护更有力一些。对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导致误认为的商品或服务上。在网络空间,驰名商标同样也受到了特殊保护。从目前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了域名领域。因为驰名商标的拥有者一般经济实力强,大多进行多元化、集团化经营,产品往往涉及许多领域。如果注册的域名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很容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有联系,从而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使驰名商标的特征、知名度和广告宣传价值削弱。许多国家专门制定反淡化法律制度来规制这种域名抢注行为,不允许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注册。如果域名申请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而申请注册为域名,目的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妨碍商标权人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利,降低他人商标的商业价值,这种情况则构成恶意抢注,一般认定为侵权。

  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2)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但是,如果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注册商标相区别,则不能认定为侵权。由此可见,在判定侵权与否时,起决定作用的是使用商标的行为在消费者的消费选择过程中产生的实际影响或者对商标权人的商标显著性造成的实际损害。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善意注册域名不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域名申请人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非出于故意或恶意,其注册域名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用以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非以对域名进行出售营利及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只要域名注册人是在“非恶意”的情形下按程序申请注册并使用该域名,且并未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产生影响,也并未对商标权人的商标造成实际损害,就不应当认定为侵权。但驰名商标是例外,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对一般商标的保护更有力一些。对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导致误认为的商品或服务上。在网络空间,驰名商标同样也受到了特殊保护。从目前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了域名领域。因为驰名商标的拥有者一般经济实力强,大多进行多元化、集团化经营,产品往往涉及许多领域。如果注册的域名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很容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有联系,从而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使驰名商标的特征、知名度和广告宣传价值削弱。许多国家专门制定反淡化法律制度来规制这种域名抢注行为,不允许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注册。如果域名申请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而申请注册为域名,目的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妨碍商标权人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利,降低他人商标的商业价值,这种情况则构成恶意抢注,一般认定为侵权。

  三、电子布告板系统上的商标侵权

  电子布告板系统是因特网上一种重要的信息发布方式。它就像现实生活中的布告板。一旦有人设立了布告板,人们就可以向布告板上发布信息,也能从那里获取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这一切活动体现为人们向电子布告板系统上传和从那里下载信息。因此,电子布告板成为网络用户经常见到的页面。侵权者未经商标权人允许,在自己设立的电子布告板上持续地或数次显示他人所有商标,这种行为应定性为网络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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