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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6-08-22 14:59
导读: 据统计,在2014年我国网络交易的购物人群已经达到3.61亿人,当今我国的网络交易市场已经呈现出普及化、移动化的趋势,网络交易消费者群体的年龄跨度也逐渐变大,消费者的知识水平、隐私意识等都有所差别,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处于初步阶段。

  一、一般的网络隐私权。我国对于一般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开始得较晚,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是我国有关网络信息的首部专门立法,它确立了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合法、正当、必要的三原则。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一条明确指出该规定的保护客体是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二、网络交易中的隐私权。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隐私权是一项在信息时代产生的新型隐私权,我国在立法方面对这方面有所体现的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该条款是目前国内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是我国对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开创性的保护条款,但是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应该不仅限于此,此条文中也并未规定相应责任形式,并不能为消费者提供健全的隐私权保护。因此,在网络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的立法也应该跟上时代脚步,逐渐加强并完善网络交易环境中的隐私权保护。

  三、经营者自律保护现状。目前我国国内许多知名网站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用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都在主页上公布了相关隐私保护声明。我国最大的网上交易平台淘宝网主页上的法律声明中也有详细的隐私权政策条款,其中包括“淘宝不会向第三方提供、分享您的个人信息,除非事先得到您的许可,或该第三方和淘宝单独或共同为您提供服务,且在该服务结束之后,其将被禁止访问包括其以前能够访问的所有这些资料。淘宝亦不允许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手段收集、编辑、出售或者无偿传播您的个人信息”等相关规定。大多数相关网站在其声明中都会明确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及用途,未经许可不会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一些网站也规定了收集用户信息的方式与种类;对个人数据的使用和披露;对个人数据的安全性的保障等。

  网络经营者制定这些隐私权政策有两方面的作用,首先可以明确网站用户的权利以及网络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其次这也是经营者对自身管理的规制,使消费者更加放心。

  四、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现状。长久以来,我国公民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一直比较薄弱,一般公民可能不知不觉隐私权就已受到侵犯了,而甚至这时他们往往还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们当今处在大数据时代,在数据量如此庞大的今天,许多网络消费者在潜移默化中也开始学会注意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归属权及使用权问题,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仍有一些网站打着免费赠送的服务或商品吸引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作为交换,诸如“注册即送100元礼包”等字眼来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因此,我国网络消费者的隐私保护意识仍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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