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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闺密,她是一个长的特别漂亮的人,他现在是在一个直播app上做主播,他每个月能挣特别多的钱,但是一般主播的隐私都特别的容易暴露,他希望个人的隐私能够得到保护,请问个人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可以更好地保护隐私?

人格尊严
2019-04-01 18:38:3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第一,直接原则。直接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原则上应该直接向本人收集。直接原则在OECD准则中称为“限制收集原则”。直接原则的另一个含义是,只有个人信息所有者本人才有权决定是否提供其个人信息。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3条第2项前句规定:“个人资料应该向当事人收集。”直接收集原则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有学者认为,当向当事人收集资料不能或只能以不成比例昂贵费用,始可能为之时,或可能危及公务机关履行其任务或使其任务益形困难履行时,在此情形下,行政机关得于当事人不知悉情况下(秘密)向当事人收集资料,或向其他机关或第三人收集。
    第二,目的明确原则。目的明确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在收集时必须有明确的特定目的,禁止超出目的范围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特定目的”对国家机关来说就是根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需要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所具有的目的。日本《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条第1项规定:“个人资料库的建立,必须以完成行政机关法定任务为目的。”
    第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一般应保持公开,本人有权知悉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情况。“公开”并非指个人信息内容之公开,而系指个人信息搜集、储存、利用及提供等之公开[12]。公开原则是OECD准则规定的资料保护原则之一。美国隐私权法第e条第3项、第4项与第8项均有通知当事人或应该进行公告的规定。
    第四,完整正确原则。完整正确原则是各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普遍遵循的原则,具体指个人信息应该遵从其特定目的,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必须保持完整、正确、及时更新。美国《隐私权法》第e条第5项规定:“行政机关在对任何人作决定时,其所运用的档案记录,均应保持正确、最新及完整,以使其在作出决定之时,能合理保证对该个人具有相当的公正性。”
  •   侵犯隐私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并无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需要依据实际案情经过审理才能得出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 在民事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有三种:  (1)直接保护方法。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如美国、德国。  (2)间接保护方法。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或称“寄生”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入侵等)寻求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法,如英国。  (3)概括保护方法。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个人隐私权,如日本。
  • 侵犯隐私,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如果导致其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1、《刑法》有如下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您好。个人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有:第一,直接原则。直接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原则上应该直接向本人收集。直接原则的另一个含义是,只有个人信息所有者本人才有权决定是否提供其个人信息。第二,目的明确原则。目的明确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在收集时必须有明确的特定目的,禁止超出目的范围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第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一般应保持公开,本人有权知悉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情况。第四,完整正确原则。完整正确原则是各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普遍遵循的原则,具体指个人信息应该遵从其特定目的,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必须保持完整、正确、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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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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