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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的国际保护

2011-03-10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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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络隐私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社会对网络隐私权应当加强保护已经达成共识,但对采取何种方式却存在很大分歧,突出表现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和以欧盟代表的立法规范模式。美国政府为了鼓励创新,推动信息产业的发展,更加侧重于行业自律。在克林顿政府1997年提出

  网络隐私权的国际保护

  国际社会对网络隐私权应当加强保护已经达成共识,但对采取何种方式却存在很大分歧,突出表现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和以欧盟代表的立法规范模式。

  美国政府为了鼓励创新,推动信息产业的发展,更加侧重于行业自律。在克林顿政府1997年提出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首要原则就是“私营部门应起主导作用”。这一原则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得到了具体的体现。白宫强调支持私营机构进行的自我规范的努力,而这一努力则表现为是否建设一个有意义的,对消费者友善的隐私权保护的网络环境。关于立法,白宫坚持其不介入的立场。美国目前通过行业自律模式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方式有四种,分别是建设性的行业指引、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技术保护模式和安全港提议。

  与美国相比,由于二战时期饱受了纳粹独裁统治的监视和控制,所以欧盟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极为重视。早在1981年欧洲会议就签署《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处理中个人权利保护公约》等文件。欧盟在1995年又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要求各成员国以此为依据修订各国的隐私权保护法。该指令第25条规定:“有关跨国资料传输时,个人资料不可以传递到欧盟以外的国家,除非这个国家能够保证资料的传递有适当程度的保证。”由于美国并未以法律来保障网络隐私权,严格来讲不符合第25条文规定,使得对美国形成非关税壁垒。1999年欧盟部长会议又提出了《信息高速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为客户和网络服务商建立起清晰可循的隐私权保护原则,并加强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和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可见,欧盟是一直比较重视以立法模式保护网络隐私权的。

  其实,两种不同的模式的选择是基于两种利益选择的不同——行业利益与个人隐私权利益。如果注重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就会对隐私权利益加以限制和牺牲。如果注重个人隐私权利益的保护,则必然采取立法规范的方法,对行业利益加以限制。欧盟与美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的不同选择还有更深层的原因——国家利益。美国的信息技术最为发达,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契机,把握得最快的也最早,电子商务业最为发达,美国得克萨斯大学的研究报告指出,因特网经济已经成为美国的第一大经济,到2003年,美国企业界的交易大概有四分之一是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用立法的方式来保护个人数据的安全,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一定的限制,不利于美国贸易霸权地位的巩固,这是许多网络发展商所不愿意看到的,也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同时,作为因特网的倡导者和控制者,美国可以通过因特网来掌握其他国家的机密、商业秘密和用户的隐私,以达到控制其他国家的目的,所以它反对采用立法规范模式。欧盟网络业发展慢于美国,也受到美国网络霸权的威胁。因此,欧盟基于保护公民个人稳私的立场,领先制定出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并意图借助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把该规范上升为全球标准,遏制美国以谋求在网络经济中与美国平起平坐的地位。可见,两种模式背后有着重要的经济和政治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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